Q:
我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生,學習到以各種法理、法條及判解等價值判斷系統和標準,就事實、證據經由程序加以涵攝,以得到問題之解決途徑,並以公權力為後盾執行實現之。將來所希望從事的也是職司認定與調查事證、判斷是非及衡量利害,以期實現社會正義目的之司法官或律師。
但自從學佛之後,發現佛法強調對一切法要以「無分別」、「不執著」之「清淨心」來伏斷煩惱,似與我所學的法律及想從事的工作係強調「價值判斷」、「法益衡量」及「堅持實質正義」有所矛盾。
想請問:何謂「不分別、不執著」?對於事實之真假和價值之是非、善惡與利害,難道也不加以「分別」?不能「擇」善固「執」嗎?佛法不認同「法治」嗎?
我也知道佛教是「以出世精神入世」,但自己卻無法體會,無法將佛法落實在生活中;也聽過「真空妙有,妙有真空」,可是很難意會,尤其對於「妙有」,其「妙」何在、理事如何?更是百思不解。
A:
佛法的修學是從有分別、有執著開始著手的。也就是說,先要善惡分明,才能開始修行,善惡分明的人,是正直明理的好人,善惡不分的人,是糊塗蟲或濫好人;
因此,善惡分明、水火不同、各有分際,是人間的道德基礎,也就是說先要做好做人的基本倫理道德。
在這個階段中必須要有去惡行善的明辨與堅持,於是應該做的事,就應盡力把它做好,不可以有自我利害得失的分別取捨,如果應做的事也盡力去做了,最後人家有沒有回報,自己有沒有得到回饋,就不必去在意它。
修學佛法是有次第性的,在開始的基礎部分,先要行人天善法,人天善法能夠做好了,才可能修持解脫道成聖人,也就是先具足做人的標準成為一位賢者,才有可能成為聖者。既然佛法並不輕忽人天善法,國家的法律也屬於人天善法的一類,因此,佛法也認同國家的「法治」的。
不過,修行佛法的最終目的是要達到無分別、無執著。何謂無分別?無執著?
若依《金剛經》的說法,便是「無我相、無人相、無眾生相、無壽者相」。我、人、眾生,是空間相,壽者是時間相。
凡有空間與時間觀念的,都是有分別,有分別便是有執著,有執著便不能無煩惱。不論執小執大、執局部執全體、執空執有、執真執妄,都不出時空的妄想分別,皆是煩惱的異名。
在平常生活之中,對於一切的現象,要了解無非是眾緣聚合與散失的生滅起伏,在表相上是一時、暫時存在著,但終究會歸於消失,不可能永遠保持不變,既然所有的存在都只是不斷變化的過程,
因此,所有的現象就本質上來看是空的,也就是自性是空的,所以說在現象上是有的,但在自性是空的,這就是《心經》所說的「色不異空」。
《心經》裡也說到「空不異色」,意思是說,一切現象就是因為自性皆空,所以能不妨礙因緣變幻的有。
因此,如果懂得這一層道理,在平常我們不妨練習:見有不貪愛、見空不恐懼、當空則空、當有則有、平等自在、心無牽掛,這就是「真空妙有」、「妙有真空」的道理與實踐。